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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辯中心    瀏覽:1906    發布時間:2023-2-8 14:54:51


圣典所總、分所律師承辦的有影響或辯護成功的刑事案例不完全匯總:


1、武漢某航江海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案,文書號:(2020)蘇0102刑初2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承辦人王衛東律師、芮平律師、胡銳律師。該案系江蘇法院2020年度環境資源典型案例、江蘇省檢察機關保護長江生態環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指導性案例第202號案例。

2、南京德某物流倉儲設備有限公司合同詐騙案,文書號:(2019)蘇 0481刑初 689 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王衛東律師。該案一審判決南京德某物流倉儲設備有限公司無罪。

3、施某尋釁滋事案,文書號:鼓檢刑不起訴(2022)323號,承辦人王衛東律師。該案檢方決定對施某不起訴。

4、蔣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文書號:(2017)蘇07刑終16號,承辦人姚樹彥律師,該案一審認定蔣某不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只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審改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免于處罰。

5、中建八局宋某某受賄案,文書號:2015)寧刑二終字第151號刑事裁定書,承辦人姚樹彥律師,該案一審判決認定宋某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審改判認定宋某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6、晏某合同詐騙案,文書號:(2022)蘇0191刑初333號,承辦人姚樹彥律師,該案屬于詐騙金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后經姚樹彥律師有效辯護,歷時近3年的時間,最終法院判處晏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7、湯某合同詐騙案,文書號:(2023)蘇0191刑初428號,承辦人姚樹彥律師,該案屬于詐騙金額特別巨大,最終法院判處湯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8、姚某盜竊無罪案,文書號秦檢刑不訴(2023)287號,承辦人姚樹彥律師。該案檢察機關決定對姚某不起訴。

9、李某職務侵占無罪案,文書號:湖潯檢刑不訴(2012)6號,承辦人姚樹彥律師, 該案檢察機關決定對李某不起訴。

10、王某偽造企事業單位印章無罪案,文書號:江寧檢訴刑訴(2008)631號,承辦人姚樹彥律師,該案檢察機關決定對王某不起訴。

11、王某強制猥褻婦女無罪案,文書號:(2010)寧刑終字第155號,承辦人姚樹彥律師,一審判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審經姚樹彥律師有效辯護,改判王某免予刑事處罰。

12、陳某非法拘禁案,文書號:(2022)蘇0105刑初267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王曦律師。被告人被認定非法拘禁中存在毆打情節,該案檢察院建議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半,后判決有期徒刑一年。

13、葉某某非法采礦案,文書號:(2022)蘇0102刑初92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王曦律師。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礦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逮捕后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再次取保,該案兩次犯罪數額控制在三年以下,最終判決一年十個月,罰金十萬。

14、肖某某過失致人死亡案,文書號:棲檢未刑不訴(2022)16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王曦律師。被告人被認定過失致人死亡,該案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15、王某某、楊某某、劉某某、戴某某四人假冒注冊商標案,文書號:(2021)蘇0105刑初489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王曦律師,趙宏煦律師,王雪薇律師,劉泳岑律師。被告人四人被認定假冒多個注冊商標,該案四名嫌疑人被拘留后均取保候審,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通過閱卷發現有一個商標認定證據不足,后僅有王某某,楊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八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其余二人劉某某,戴某某均因犯罪數額沒有達到立案標準,解除取保候審,未做處理。

16、周某某非法經營案,文書號:(2023)蘇0106刑初17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王曦律師。被告人非法經營犯罪數額近100萬元,該案檢察院初期認定單位犯罪,雙罰,最終判決個人犯罪單罰,罰金按違法所得最低檔處理,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兩年,并處罰金六萬元。

17、楊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文書號:寧江檢訴刑不訴(2021)Z86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江寧分所陳露律師。該案在審查起訴階段成功爭取到不起訴決定。

18、向某販賣毒品案,文書號:(2017)蘇刑終7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江寧分所李良律師該案二審撤銷一審死刑判決,改判死緩。該案入選《江蘇省典型刑事案例匯編》。

19、曹某故意殺人案,文書號:(2018)蘇刑終152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江寧分所李良律師。該案二審撤銷一審死刑判決,改判死緩。該案入選《江蘇省典型刑事案例匯編》

20、李某故意傷害案,文書號:寧江檢訴刑不訴(2019)179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江寧分所李良、謝皓律師。該案被害人兩處輕傷不起訴,入選《江蘇省典型刑事案例匯編》。

21、夏某危險駕駛案,文書號:寧開檢訴刑不訴(2021)126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江寧分所謝皓、李良律師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嫌疑人被不起訴。該案被評為《金陵律師無罪辯護案例精選》一等獎

14、沈某詐騙案,文書號:(2021)粵0311刑初1057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江寧分所李良律師。該案公訴機關指控詐騙罪、量刑建議十年,該案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三緩三。

22、沈某串通投標案,文書號:淮檢刑檢刑不訴〔2022〕Z24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江寧分所李良律師、王亮律師。涉案企業完成企業合規建設并通過評估與審查,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

23、張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案,文書號:開公(廟)終偵字20195號終止偵查決定書,承辦人江寧分所李良律師。該案公安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將被告人刑拘,辯護律師介入后,檢察院未批捕,嫌疑人被取保,后公安機關采納了辯護律師意見,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終止偵查。

24、姬某詐騙案,文書號:寧江檢訴刑不訴(2019)163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江寧分所李良律師,該案被告人涉嫌詐騙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25、南京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串通投標案,文書號:淮檢刑檢刑不訴〔2022〕Z24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江寧分所楊傳圣律師經辯護人申請,涉案企業完成企業合規建設并通過評估與審查,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

26、王某涉嫌故意傷害案,文書號:寧江檢訴刑不訴(2021)Z42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江寧分所謝皓律師該案被害人輕傷不起訴。

27、魏某涉嫌危險駕駛案,文書號:寧開檢訴刑不訴(2022)21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江寧分所謝皓、段澤然律師。該案嫌疑人有棄車逃跑行為,但未認定為逃避公安檢查而不起訴。

28、鄒某涉嫌尋釁滋事案,文書號:寧江檢訴刑不訴(2022)304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江寧分所謝皓律師。該案檢察院不起訴。

29、王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文書號:寧江檢訴刑不訴(2021)Z88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江寧分所張超律師該案在審查起訴階段成功爭取到不起訴決定。

30、陳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文書號:寧江檢訴刑不訴(2021)Z87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江寧分所毛磊律師。該案在審查起訴階段成功爭取到不起訴決定。

31、王某某職務侵占案,文書號:(2017)蘇0411刑初77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常州分所邢輝律師該案一審判決王某某緩刑。

32、黃某某濫用職權案,文書號:(2018)蘇0482刑初10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常州分所邢輝律師。該案一審判決黃某某無罪,入選《江蘇省典型刑事案例匯編》。

33、史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文書號:(2018)蘇0411刑初877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常州分所邢輝律師該案一審判決史某某緩刑。

34、謝某某受賄案,文書號:(2018)蘇0492刑初116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常州分所邢輝律師。該案一審判決謝某某降格處理,入選《江蘇省典型刑事案例匯編》。

35、張某某職務侵占案,文書號:(2018)蘇0281刑初429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常州分所邢輝律師該案一審判決謝某某降格處理。

36、王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文書號:(2019)蘇0411刑初692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常州分所邢輝律師。該案一審判決王某降格處理。

37、陳某某搶劫案,文書號:(2020)蘇04刑終227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常州分所邢輝律師,該案一審判決陳某某改判為非法侵入住宅罪。

38、董某某開設賭場案,文書號:(2021)蘇0402刑初8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常州分所邢輝律師。該案一審判決董某某緩刑。

39、劉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文書號:(2022)蘇0402刑初25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常州分所邢輝律師,該案一審判決劉某某緩刑。

40、邵某故意傷害案,文書號:新檢刑不訴(2022)108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常州分所邢輝律師,該案檢察機關對董某某不起訴。

41、陳某遺棄案,文書號:天檢未刑不訴(2022)10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常州分所陳鑫律師該案對陳某作不起訴處理。

42、朱某協助組織賣淫案,文書號:(2020)蘇0412刑初191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常州分所邵佳悅律師、江珊律師該案一審判決朱某緩刑,入選江蘇省律協優秀案例。

43、劉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文書號:(2022)蘇0402刑初25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常州分所邵佳悅律師,該案一審判決劉某某適用緩刑。

44、邵某故意傷害案,文書號:新檢刑不訴(2022)108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常州分所邵佳悅律師,該案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45、朱某協助組織賣淫案,文書號:(2020)蘇0412刑初191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常州分所邵佳悅律師、江珊律師,該案一審判決朱某緩刑,入選江蘇省律協優秀案例。

46、張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文書號:(2021)蘇1291刑初23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泰州分所吳銀書律師。被告人非法獲利超25萬元,該案檢察院建議量刑有期徒刑10年,后判三緩三。

47、賈某危險駕駛案,文書號:(2019)魯0403刑初288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泰州分所許少華律師被告人酒精含量測試超200mg/100ml,該案檢察院撤回起訴,后作出薛檢公訴一刑不訴[2020]1號不起訴決定。

48、喬某盜竊案,文書號:泰高新檢訴附不訴[2018]1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泰州分所許少華律師。該案檢察院決定對喬某不起訴。

49、楊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文書號:泰海檢二部刑不訴[2020]2號不起訴決定書,承辦人泰州分所許少華律師,該案檢察院對楊某決定不起訴。

50、李某職務侵占案,文書號:(2020)蘇1202刑初184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泰州分所許少華律師,該案為公安部督辦案件,涉案金額500余萬元,采取監視居住,后判三緩三。

51、潘某開設賭場案,文書號:(2021)蘇1202刑初470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泰州分所田俊中律師、房映宇律師。被告人被認定賭資超30萬元,該案檢察院建議量刑有期徒刑5年,后判三緩三。

52、孔某某故意傷害案,承辦人溧水分所張紅霞律師,該案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以公安撤銷案件結案,撤案理由: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53、王某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文書號:(2022)蘇0891刑初274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淮安分所方子瑞律師。檢察院未出具建議緩刑的量刑意見,但該案一審判決王某程緩刑。

54、蔣某故意殺人案,文書號:(2019)蘇0115刑初228號刑事判決書,承辦人江寧分所李良律師。該案公安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請檢察院批捕并以該罪移送檢察院,后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