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仲裁委裁決賠償38萬

作者:溫麗華律師    瀏覽:525    發布時間:2016-7-29 10:42:53



程某2004年1月進入江蘇某食品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12月起進入江蘇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從事建筑廠房設計師工作,兩家單位屬于關聯企業。進入江蘇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后,程某共與單位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2016年3月17日,單位書面通知程某勞動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到期后,不再續簽。程某不服,向南京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求單位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仲裁請求。


仲裁委觀點


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后,單位與程某共訂立過兩次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期書面勞動合同到期時間為2016年3月25日,此時單位明確表示不再與程某續簽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故裁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構成違法終止,應當向程某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381796元。

 

程某代理律師:武寅

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社會公益兼法律援助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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