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人格混同:用人單位為關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買單!

作者:武寅律師    瀏覽:1949    發布時間:2016-8-17 14:07:21


基本案

 

陳某于2015年8月1日經牛某邀請入職牛某成立的公司工作,并在一份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2016年6月2日,陳某因在衛生檢查中被扣分,故找到管理人員理論,期間發生了推搡、言語過激等行為。2016年6月8日,江蘇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向陳某發出了《辭退報告》,以陳某動手打領導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016年6月16日,陳某向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隨后,江蘇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陳某入職時簽訂的勞動合同和銀行對賬單,勞動合同蓋章的是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銀行對賬單顯示向陳某發工資的也是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通過查詢工商登記信息,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與江蘇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牛某。故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追加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為第三人。

 

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陳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已解除?如果已解除,是否構成違法解除?

 

方觀點

 

江蘇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認為,雖然《辭退報告》上蓋的是江蘇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章,但其實應該是蓋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的章,人事蓋章的時候拿錯了,總經理牛某也狠狠批評了人事工作不仔細。陳某實際上是與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并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江蘇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辭退報告》無效,陳某的勞動關系未解除。陳某應當向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主張權利。

 

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代理人認為,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與陳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發放其工資,陳某實際上是與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并沒有在《辭退報告》上蓋章,沒有解除陳某的勞動合同。且陳某2016年6月2日因違反衛生規定被扣分后,采取了粗暴的方式,打罵有關領導,嚴重影響了生產秩序,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完全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陳某及其代理人認為,陳某入職時在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蓋章后也沒有給陳某一份,工作期間也未給陳某繳納社保費用,陳某并不知道實際上是與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即使陳某與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牛某作為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意其員工以陳某動手打領導為由解除陳某的勞動合同,也向陳某發出了解除通知,既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最后僅僅是因為其員工工作不仔細而蓋錯了章,故不能因此認為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未解除陳某的勞動合同;且本次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依據不足,也沒有規章制度等法律依據,構成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仲裁委觀點

 

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本案中,江蘇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與陳某之間沒有勞動關系,向陳某出具了《辭退通知》,但鑒于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與江蘇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且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江蘇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解除決定,應當確系為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稱沒有作出辭退決定的辯解,本委不予采信。陳某在處理扣分問題時,雖然行為失當,但并未實施打人致使嚴重影響生產秩序的行為,故南京某高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支付賠償金。

 

裁決結果

 

綜上,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陳某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仲裁請求。

 

注:本案中曾某的代理律師即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