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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手房買賣中,賣方違約不過戶,買方如何維權?

作者:章麗吉律師    瀏覽:2029    發布時間:2016-10-20 10:54:55
摘要:
      伴隨祖國房價的大幅波動,房價調控政策的變化無常。二手房交易逐漸被推到了風口浪尖。賣家違約主要是因為房價上漲,房子賣虧了。買家違約主要是因為銀行貸款受限,購房款無法及時到位。那么房屋買賣合同中一方違約,另一方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案情介紹:

      李某與王某通過中介認識,在2016年1月15日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王某將其位于**小區**棟**室房屋轉讓給李某,成交價245萬元。李某在合同簽訂之日向王某支付定金2萬元。因王某出售的房屋尚有20萬銀行貸款未清償,合同約定王某需在2016年2月15日前辦理房屋解押手續。李某在王某辦理解押手續后7個工作日向王某支付40%購房款。但伴隨2016年農歷春節假期的結束,南京地區二手房價格的飛漲。王某通過中介向李某告知,245萬價款的房屋賣虧了,希望李某可以重新與王某簽訂購房合同,房屋價款變更到285萬。李某拒絕與王某重新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并要求王某嚴格依照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盡快辦理銀行的解押手續。雖然之后李某多次電話聯系王某要求王某辦理解押手續,但是王某一直以自己外地出差不在南京為由進行推脫。李某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支付購房款20%的違約金及返還2萬元定金。庭審過程中,王某聲稱其愿意以雙倍定金方式支付給李某4萬元,以解除雙方之前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李某表示:雙倍返還定金或支付違約金均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因此其作為守約方要求違約方王某支付違約金并不違反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合同,該合同在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李某已經依約交付了購房定金,王某應當依照約定辦理解除抵押擔保所需的相關手續,以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但因王某的不予履行行為,致使《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法院判決:要求王某向李某支付購房款20%的違約金29萬元,并且退還李某2萬元定金。


風險提示: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不難看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方違約,守約方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承擔違約責任等。目前二手房買賣市場較為混亂,買房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先認清房產的性質、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房產是否有查封、抵押、出租情況、房產是否有其他共有人、產權過戶的時間安排等。千萬不要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導致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