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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未達成續簽協議,房東要賠裝修費嗎?
作者:章麗吉律師 瀏覽:1973 發布時間:2017-2-17 14:05:48摘要
隨著房價的水漲船高,房屋租賃價格也伴隨著房價而呈現幾何倍數的快速增長,由此產生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就房屋租賃合同引發的矛盾也伴隨著房價的增長日益增多。那么如果出租人不愿意繼續租賃房屋給承租人,會給自身帶來什么法律后果呢?
案情介紹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將南京一主城區房屋出租給乙公司,建筑面積200平方米,租賃期限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3年6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發送了延長租賃期間的申請,申請將租賃期間在原協議的基礎上延長5-10年,給予5個月免租期。同年8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回函“待租賃合同到期后,同意與乙公司續簽租賃合同,為期5年”,之后乙公司對承租的房屋重新進行了裝修。
2014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送了租賃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租房屋的通知。后乙公司與甲公司多次協商,最終因房屋租金價格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而未能續約。
乙公司因基于對甲公司的信任,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費用高達280萬元。為此,乙公司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賠償乙公司裝修損失費280萬元。庭審過程中甲公司辯稱:雙方租賃合同已經到期屆滿,乙公司的裝修行為無論是否經過甲公司同意,其都不應要求甲公司給付裝修損失。乙公司表明:乙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是基于對甲公司的同意續簽為期5年的租賃協議,因為甲公司同意續簽行為誤導乙公司投入大量資金進行裝修,故甲公司應當對乙公司的裝修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合同屆滿錢達成續租5年的意向,后因租賃價格無法達成一致未能續約。鑒于乙公司對甲公司的信任投入大量資金進行裝修,使用時間較短,故本著公平原則,甲公司應當適當補償乙公司裝修損失90萬元。
風險提示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房屋租賃合同尤其是商業性用房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租賃房屋后一般都會對承租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當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或者屆滿后,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房屋,但不可避免的需要考慮到承租人對房屋的裝飾裝修如何處理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