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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之一:從商業間諜罪說起
作者:王衛東律師 瀏覽:1289 發布時間:2023-1-11 14:19:172009年7月5號,澳大利亞籍天津人胡士泰,在力拓集團上海分公司的辦公室里,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胡士泰被刑拘之前的身份是澳大利亞力拓集團中國區代表,涉嫌罪名是“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警方經偵查查明,胡士泰等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沙鋼會議、無錫會議、南寧會議等會議內容,還獲取了首鋼公司的減產信息、中鋼協內部文件等等,致使力拓集團掌握了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的談判策略,給中國二十多家鋼鐵企業造成了超過十億元人民幣的巨額損失。
司法機關在處理這個案件時,發現案件中涉及到的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和鋼鐵企業的商業秘密達不到“國家秘密”的標準和層級,這個案子既不能適用“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也不能適用“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質言之,胡士泰的行為只是俗稱的“商業間諜”行為,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中國當時缺乏與商業間諜犯罪這種既侵害權利人商業秘密,又侵害國際競爭環境之行為所對應的罪名。所以在查辦胡士泰案件的過程中,中國的司法機關感覺很棘手。最后,上海一中院只能適用刑法中的侵犯商業秘密罪條款來處理這個案子,由于當時侵犯商業秘密罪最高只能判七年有期徒刑,所以,即使將侵犯商業秘密罪與胡士泰所犯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并罰,生效判決也只判了胡士泰有期徒刑十年。很多人認為,十年刑期與胡士泰所作所為之社會危害性相比,罪刑不相適應,處罰結果明顯過輕。
胡士泰案件的出現,客觀上加快了修訂《刑法》中侵犯知識產權罪法條的步伐。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特別增設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就是坊間俗稱的商業間諜罪,這個罪是個典型的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最高可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實質上是加重為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利益而侵犯商業秘密的處罰,某種意義上也可以算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加重犯,在侵犯知識產權的八個罪名中,商業間諜罪是最重的罪,因為商業間諜行為不僅侵犯了商業秘密,還破壞國際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會削弱甚至導致我國企業在國際上失去競爭力,商業間諜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一般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更為嚴重。
其實,剛才提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不僅僅增加了商業間諜罪,還修改了其他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條文,可謂是一次大規模修改。侵犯知識產權罪原先有七個罪名,這次修改加了一個商業間諜罪,提高了原先六個罪名的最高刑期,加大了懲罰力度,尤其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權罪都做了大幅度的修改。但,原先的七個罪名中,有一個罪名“置身事外”,涉及它的法條一如既往,一個字都沒有動。它是誰?為什么?我們下期接著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