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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之三:刑法對專利權的區別對待
作者:王衛東律師 瀏覽:1302 發布時間:2023-1-14 14:12:20
只要對比一下侵犯知識產權罪中所有八個罪名的最高刑期,就可以發現,假冒專利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有期徒刑,但,在其他七個罪名中,商業間諜罪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最高五年,其他五個罪名的最高刑期都是十年有期徒刑。似乎,假冒專利罪是“最不受待見”的!再對比一下八個罪名中的最低自由刑,只有假冒專利罪的最低自由刑是拘役起步,其他七個罪名的自由刑都是有期徒刑起步。加上,假冒專利罪的適用率又非常非常非常低,實質上,絕大多數的專利權侵權行為,即使獲利數額是天文數字,都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上述這些數字,在客觀上表明,《刑法》對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是“網開三面”的。這里,我要特別指出的是,這種“網開三面”,并不是中國所獨有,其他國家也是如此!且,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均是如此。
為什么?
首先,以發明專利為例,此乃公之于眾、對人類的發展有貢獻、可以造福全人類的智力成果。與商標權、商業秘密的財產性權益保護沒有期限所不同的是,專利權是有期限的,這個名為專利的“好東西”,除了署名權之外,權利人對它的專有時間最長只能持續二十年,二十年后,它的商業價值和技術價值均屬于全人類!這一點雖然與著作權類似,但比著作權的財產性權益保護期五十年要短很多。這說明,立法者在立法時,有著“希望”專利權早日失效,“希望”專利能夠被更多的人免費使用之“傾向”。
其次,保護專利權的本質是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絕不是為了鼓勵壟斷!但,專利權從誕生的那一天起,就帶著壟斷的“天性”。“凡是有的,還要加給他,叫他有余。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要奪過來?!边@句古老的箴言,在商業運營中歷久彌新、顛簸不破,越是創新能力強的,越有能力利用其創新能力加強壟斷。
1881年,鄭觀應給李鴻章寫信,請求朝廷給予上海機器織布局的機器織布工藝為期十年的“專利權”,李鴻章為此上奏光緒皇帝,光緒予以批準。這是中國近代史上的第一個“專利權”,這個“專利權”實質上導致了上海機器織布局對機器織布工藝的壟斷,朝廷賦予了其排除競爭對手入局的特權。
一個世紀以后,以生產剃須刀聞名于世的吉列公司申請了“懸浮角度構造”技術專利權,隨后,吉利公司又陸續申請了22項專利權,這22項專利權共同構成了制造“傳感器型”剃須刀的外圍專利防線,這些專利權的權利請求之間環環相扣、密不透風,沒有人再能夠順著“懸浮角度構造”技術這條路,仿制和超過吉列公司“傳感器型”剃須刀的產品,這個案例直白地告訴世人,專利權已經成為強者阻止他人進入其壟斷領域的“深溝高壘”。
2018年1月,一家知名專利分析公司發布了2017年在美國申請專利最多企業的排行榜,這些企業仍然是IBM、三星、佳能、英特爾、LG、高通、谷歌、微軟、臺積電、華為和京東方等一幫“??汀?,數年之后,排行榜上的名單并沒有變化,這個排行榜有力地印證了前文那句古老的箴言。
鑒于上述,由于強勢的商業巨子們擁有更多的專利權,他們有足夠的手段通過民事、行政的手段阻止、打擊他人的侵權行為,查一下商業巨子們相互之間的專利侵權訴訟情況,我們就能體會何謂“殺伐征戰”。在這片“巨獸橫行的叢林”中,刑法如果再強勢介入,則,商業巨子們會更加如虎添翼,對先進技術的壟斷會無以復加。
最后,專利之所以必須公開,就是鼓勵大家使用的,只不過需要付費!“未經許可而使用他人商標”可能要坐牢,但,只要不是假冒他人的專利,即使是“未經許可而使用他人專利技術”,是不會坐牢的!甚至,《專利法》第六十條中竟然有這樣的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這樣的規定,顯得非?!坝H描淡寫”!
講到這里,自然有人會提出來,既然專利有公開這個特點,會被競爭對手知曉,而且國家的刑法保護力度并不大,那么,自然會有很多企業不愿意公開自己的技術。這類被采取保密措施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具有商業價值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一道,被稱作“商業秘密”。下一期我們談侵犯商業秘密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