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論著

“典”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之六: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的“秘密點”

作者:王衛東律師    瀏覽:1300    發布時間:2023-1-18 21:04:11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歸根結底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削弱對方,提高自身競爭優勢的違法行為。商業秘密,實質上是能夠提高競爭優勢的信息,不能提高競爭優勢的信息,不能歸入商業秘密之列。

實務中,一般將商業秘密分成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兩大塊。相對于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涵蓋范圍比較明確,那些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都可以歸屬于技術信息。辯護律師們即使沒有工科背景,也能深刻理解到技術信息首先是一項技術。


鑒于,各行各業技術的細分和成熟,海量的文獻資料,大量的公開專利,加之輔助檢索能力的強大,甚至專家團隊的介入,對某權利人主張的某一項技術信息是否系商業秘密,尤其是這項技術的“秘密點”在哪里,經過“比對”和以客觀數據為基礎的論證,并不難得出公允的判斷。只不過,由于在工程技術、識圖制圖等方面的基礎知識有明顯短板,辯護律師們對案件中技術信息之認定基本上沒有什么發言空間。但,對于經營信息就不一樣了,辯護律師能“提出獨立意見”的地方挺多的。

2020年最高法出臺《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可以認定為經營信息,但這些經營信息能不能成為商業秘密。其認定標準是什么,現在并無定論。與技術信息相比,由于經營信息是“比對”不起來,也沒有“客觀數據”,所以,顯得比較“虛”,但,這對于辯護律師來說,并不是壞消息。


如果細心比較的話,可以發現,1998年國家工商管理局修訂發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將“客戶名單”列入了經營信息的范疇,但是在前文2020年司法解釋中,不見了“客戶名單”,代之以“客戶信息”??梢?,二十年來,國家機關對于商業秘密之經營信息的認知也在不斷的演進。


比較“客戶名單”與“客戶信息”這兩個詞組,我們就可以發現從“名單”到“信息”的演進所帶來的“信息量”增加,在曾經干巴巴的“名單”里注入“秘密點”,或曰植入有一定“深度”的因子,成為由一般經營信息“進化”為商業秘密的必由之路。

繼續以“客戶名單”為解剖對象,單純的一張列有客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董事長、總經理名字的表格,目前基本上會被排除在商業秘密之外。手握這么一張表格,并不能給自己帶來競爭優勢,況且,這張表格中的內容,也很難稱得上是秘密。但,如果權利人按現有客戶的經營特點、經營規模、合作業務數量、賬款回籠周期、物流便捷程度等進行歸并、分類,整理得出含有客戶粘性、購買力、誠信度、物流成本、價款敏感度等內容的表格,其性質就發生了根本的改變。這張表格中的內容已經經過“提煉”,足以區別于一般公知信息,具有相當多的“秘密點”,需要付出時間和創造性勞動才能形成,足以讓權利人保持競爭優勢,質言之,它已經是“深度”信息,而不是“淺顯”信息。


浙江義烏的一位法官曾在《人民法院報》上發表過一篇名為《作為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之司法認定》的短文,文中提出,一個經營信息如果具有“特有性”和“秘密點”(本文認為這兩者是表里關系),且在其形成的過程中,權利人付出了人力、物力代價,才能認定為商業秘密。本文認為,這個觀點是可以為辯護律師所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