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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之十:侵犯著作權罪中的“霰彈”效應
作者:王衛東律師 瀏覽:1428 發布時間:2023-2-1 11:08:18本文認為,侵犯著作權罪是八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最難、最不容易理解的罪名。試舉九個例子說明。
一、某人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金庸所著的小說《笑傲江湖》,銷售所得50萬元,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二、某人以營利為目的,印刷、發行了一本名為《風清揚》的武俠小說,署名金庸,其實這本書不是金庸寫的,銷售所得50萬元,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三、某人以營利為目的,寫了一副對聯“飛雪連天射白鹿、笑書神俠倚碧鴛”,落款金庸,并聲稱這幅字是金庸寫的,賣了50萬元,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四、電視劇《宮鎖連城》中有“偷龍轉鳳”等21個橋段涉嫌抄襲電視劇《梅花烙》,法院判決于正一方賠償瓊瑤一方500萬元人民幣,但,于正一方的行為并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五、某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計算機軟件,通過修改相應程序捆綁其他軟件后在互聯網上發布供他人下載,并因此獲取數額巨大的廣告費收益,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六、某人未征得各出考卷單位的同意,將歷年司法考試和研究生入學試卷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民事、行政、刑事三類題目匯編成一本《知識產權真題集》,出版發行,所得數額巨大,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七、某人未征得30集電視連續劇《亮劍》權利人的同意,將該電視連續劇剪接濃縮為3集電視劇《亮劍(精編版)》,放在網站上供人付費觀看,所得數額巨大,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八、某人將《二十大報告》制成WORD版,粘貼在自己網上,供收費會員閱讀和下載,所得數額巨大,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九、某公司將《二十大報告》編輯成單行本,出版發行,所得數額巨大,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以上九個案例,行為人實施了九種行為,有五種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四種不構成,似乎并沒有什么規律,侵犯著作權的手段千差萬別,這給實務中律師接待當事人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帶來了難處,那么,罪與非罪的判別究竟有沒有一個較為明確的、容易掌握的分界呢?
肯定是有的。
首先,無論采用何種侵權手段,除了美術作品之外,對于著作權中人身權的侵害都不能構成犯罪,即、侵害發表、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比如話題度很高的抄襲,是不構成犯罪的。其次,侵害著作權財產權的行為中,形成新作品的行為都不構成犯罪,比如比如未經權利人同意而實施的改編、匯編、翻譯、表演、攝制形成了新作品,注意,前述第七個案例《亮劍(精編版)》,沒有獨創性,不屬于改編行為,但,第六個案例《知識產權真題集》,是通過選擇、編排,匯集成了新作品,屬于匯編行為。第三,刑法打擊的重點集中于未經權利人同意的,出版、復制、發行、傳播、解密五大行為。第四,比較另類的行為,刑法無打擊的必要,如未經權利人同意的展覽。
以上分界,只是方便辯護律師在工作中記憶和歸納,實踐中對作品的使用有很多“跨界”行為,比如行為人未征得權利人同意,將《盜夢空間》這部電影中的鏡頭重新剪輯,大幅度改變敘事結構,將臺詞也改了,用漢語配音,制作成了一部時長為45分鐘的短劇《解夢》,將這部劇放在網站上售賣。這種行為顯然是一種再創作,并確定無疑地形成了新的作品,但是其中的鏡頭素材卻完全來自于《盜夢空間》,是典型的復制視聽作品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從律師的視角來看,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八個罪名中,侵犯著作權罪的“網”撒的最大,在打擊范圍方面,侵犯著作權罪與假冒專利罪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可謂一天一地。假冒專利罪可以被形容為一顆子彈,只打假冒他人專利一個目標,對于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生產、銷售等五花八門的侵權行為,一律不管;而侵犯著作權罪,則是一顆霰彈,不僅打侵犯人身權,也打侵犯財產權,甚至打侵犯著作權的“相關”鄰接權(如本文中第九個案例,嚴格說來侵犯的是圖書出版權,不是著作權),打出去后,雜七雜八地留下一堆彈孔,只要一處“中彈”,就構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