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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辦理2016-2017年度律師保險事宜的通知
作者: 瀏覽:1585 發布時間:2016-6-30 9:58:15各律師事務所:
我協會受各律師事務所委托,代為商定律師綜合責任保險協議內容,為了提高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給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供更好的保險保障,今年在保費不變的前提下,進一步對于方案保障內容和部分保額進行完善與提高。雇主責任險部分,除合伙人及主任律師以外的律師及行輔人員限額由人民幣10萬元/人/年提高至人民幣15萬元/人/年;傷殘賠償比例部分,一次事故導致兩項殘疾的,以較高級別的上級標準進行賠付;補充醫療部分,住院賠付比例由70%提高至75%。
在專業的保險經紀人--華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的協助下,我協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共同協商,確定本年度保險保障方案:2016-2017年度,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為主承保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和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為共保公司,華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為此項目的經紀人,共同為各律師事務所及廣大律師提供保險保障及售后服務。
本年度的律師保險項目分為五項內容,險種及相對應保費如下所示:
1、律師職業(執業)責任保險:
方案一:175元/人;方案二:400元/人
備注:以律所為單位進行方案選擇,方案按照投保時各律所提交的附件一參保的律師職業責任險的保費金額確定。方案一、二以律師事務所為單進行選擇。
2、雇主責任保險:100元/人;
3、團體補充醫療保險:140元/人;
4、團體意外傷害保險:0元/人;
5、重大疾病保險:121元/人。
保險期限為1年,即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具體投保事項如下:
1、律師:律師職業(執業)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實行統一參保,即每位注冊律師必須參加此四項保險,保費合計為:律責險選擇方案一:人民幣415元。律責險選擇方案二:人民幣640元。
2、行輔人員:參加除律師職業(執業)外的雇主責任保險、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費合計為:人民幣240元。
3、根據近幾年發生重大疾病保險的實例,本年度發生的幾例重大疾病案例,大部分人因未投保重疾而未得到此保障,因此建議律師及行輔人員盡量參保,保費為:人民幣121元。
備注: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為贈送險種,只有在選擇團體補充醫療保險時同時贈送。
2016年保險繳費時間為7月4日-7月6日(7月4日-7月6日辦理投保手續的律所,保險責任自7月1日零時生效),辦理地點為南京市律師協會(南京市鼓樓區清江南路19號南大蘇富特科技創新園2號樓6樓),隨到隨辦。請各律師事務所認真填寫如下參保資料:
1、參保人員統計表(見附件一),將保費保費和統計表在規定時間內集中交到市律協。同時,對律師事務所的行政輔助人員自愿參加除律師職業責任保險外的其它三項保險者,各律師事務所也一并在附件一表格中填寫相關參保人員名單和參保項目。
備注:由于本年度營業稅改增值稅,請您在附件一表格最后部分按照要求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信息采集表》,具體要求詳見附件四。
2、符合以下條件的注冊執業律師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參加團體補充醫療保險:(1)享受公費醫療的離、退休律師;(2)兼職律師。請律師事務所將符合以上條件人員的資料填表(見附件二),在繳納保險費時,一并提交。
3、并將費用同時交到市律協(以上所有費用都將由華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統一收取,并出具正式收據,待保險公司出具正式發票及保單后由華泰保險經紀公司江蘇分公司統一下發至各律所)。
4、亦可將保費使用律所對公賬戶匯入華泰保險經紀公司指定賬號(交統計表時需提供劃款憑證),匯款賬戶信息如下:
賬戶名:華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開戶行:交通銀行江蘇省分行(南京)中央門支行
賬 號:320006615018010132513
行 號:301301000159
5、華泰公司客戶告知書回執聯(見附件三),律所加蓋公章后交回華泰。
注:為便于統計及辦理投保手續,各律師事務所在提交書面統計表的同時,請發一份電子表格到市律協及華泰經紀公司郵箱:
主送:njslsxh@163.com
抄送:nanjing@huatai-serv.com
南京市律師協會秘書處
2016年6月30日
南京市律師協會
2016--2017年度保險框架協議書
甲方:南 京 市 律 師 協 會
乙方:由以下三家保險公司組成
1、首席承保人: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承保比例:50%
2、共保人:
(1)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承保比例:25%
(2) 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承保比例:25%
為確保甲方的合法權益、轉移其所屬的合法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律師職業風險、提高律師事務所的社會信譽、抗風險能力、完善律師醫療及人身健康保障體系,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原則,經充分協商,就2016-2017年度律師相關保險事宜達成以下一致意見:
投 保 人:
南京市律師協會所屬的合法執業的全部律師事務所
南京市律師協會所屬的合法執業的全部律師事務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行輔人員享受除律師職業責任險以外的其他保險保障)
經 紀 人:
華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保 險 人:
乙方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其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為本項目首席承保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作為出單公司,具體負責處理與甲方之間根據保險合同條款規定的日常業務事項,包括承保出單、與被保險人聯系及負責檢驗、定損、理賠和追償工作等,并將處理情況通知其他共保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與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共保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與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保協議為本協議有效組成部分。
保險項目:律師職業(執業)責任保險
雇主責任保險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團體補充醫療保險
團體重大疾病保險
特別約定:
1、集中年度審查考核以后新成立的律師事務所和新執業的律師,自到律師協會進行會員登記,即可自動享受本保險項目的保障(重疾除外)。南京市律師協會所屬任一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只要通過律師協會年度審查考核,均自動享有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障,保險年度內新增或變更的被保險人,不論是否及時申報,均自動納入職業責任保險范圍。
2、茲經雙方同意,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不得解除本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可以隨時通知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在此情況下,保險人按日比例收取自保險單開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險費。
3、茲經雙方同意,保險人對保險項下的賠償責任不因被保險人非故意地延遲、錯誤或遺漏申報有關律師所及律師數量的增加或減少、撤消或合并、名稱變更、級別的升降變更或其它有關信息而拒負保險責任。
4、茲經雙方同意,保險責任不因被保險人不知情的風險增加而失效。
5、保險人依據《保險法》之規定,對投保的所有律師事務所單獨出具保險憑證及發票。
6、乙方首席承保人負責向保險監管部門報備保險條款。若報備過程出現問題,不能因此影響甲方的任何利益。
7、保險條款與本協議相餑之處,以本協議為準。
合作期限:
一年,即2016年7月1日零時起至2017年6月30日二十四時止,如遇特殊情況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為準。
附件一 保險條款
附件二 擴展條款
附件三 理賠服務承諾
附件四 服務流程
附件五 理賠明細清單表
第一部分 律師職業(執業)責任保險
一、 保險條款(詳見附件一)
乙方合法備案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二、 保險保障范圍(此險種包括兩種保險方案,保費不同,各律師事務所在投保時必選其中一種保障方案,如未進行選擇,則按照繳納保費金額進行保障匹配。)
賠償限額:
方案一:
每個律師事務所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人民幣500萬元
每個律師事務所每年累計賠償限額:人民幣1500萬元
方案二:
每個律師事務所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人民幣2000萬元
每個律師事務所每年累計賠償限額:人民幣5000萬元
免賠額:
每次事故賠償金額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超過的部分設定絕對免賠率:5%
追溯期:
本保單起保向前追溯至2003年1月1日。
擴展條款(條款的具體措辭見附件二)
預付賠款條款B
三、 保險期限
持續年度審查考核注冊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保險期限不受年度審查考核注冊日期限制,均為2016年7月 1日零時起至2017年6月30日二十四時止。初次審查考核注冊或中斷執業后重新年度審查考核注冊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保險期限,為其辦理審查考核注冊之日零時起至2017年6月30日二十四時止。
四、 特別約定
1、“律師職業責任”與“律師執業責任”系同意語。
2、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律師事務所因分立、合并、更名等原因導致律師事務所名稱變更,該律師事務所依然享有對其曾經辦理的律師業務發生保險責任提出索賠的權利,追溯期按保險相關約定執行。
3、在本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律師事務所或注冊律師因某種原因被注銷資格,依法裁決應由該所律師個人或者律師事務所應承擔由于執業責任造成的連帶清償責任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4、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律師因調動(如本市甲所執業調至本市乙所執業)、調出(如本市執業調至外省市執業)、不再從事律師職業或者身故,該律師在合法執業期間發生的保險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5、在保險有限期內,若第三人對被保險人提起損害賠償要求,經被保險人要求,并與保險人協商,在取得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保險人承擔索賠的抗辯義務(抗辯義務包括但僅限于訴訟)。
6、在保險有限期內,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損失時,保險人同意,對每次索賠的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的認定,以南京市律師協會的業務鑒定委員會或具有律師執業責任相關鑒定工作職能的專門組織對事故的責任及賠償金額的鑒定為準。
7、茲經雙方同意,保險人放棄由于支付保險單項下的賠款而獲得的對南京市律師協會、南京市律師協會所屬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個人的代位追償權。
五、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部分內容的解釋及約定
1、第三條中“由于疏忽或過失造成委托人的經濟損失,并在本保險期限內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改為“由于疏忽或過失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經濟損失,并在本保險期限內由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
2、第五條(五):由于被保險人的疏忽或過失行為導致此條款的損失引起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經濟損失的,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且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時出庭參加訴訟、錯過訴訟時效致使當事人喪失權利等同類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
3、第六條(二)中“對委托人的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的損毀或滅失”解釋為:非因律師的職業(執業)行為對委托人的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的損毀或滅失。
4、第六條(五)中“協議所約定責任”解釋為:與委托人簽訂的非法律業務協議所約定責任。
5、第十三條中:“提供全部在冊執業律師名單”解釋為“以各律師事務所投保時提供的在冊執業律師名單為準”。
6、第十四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苯忉尀椤氨kU人按照保險協議規定的保險期限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及時按照相關規定繳納保險費?!?
7、理賠服務承諾(詳見附件三)
(1)發生本保險項下的損失時,乙方對每次索賠的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的認定,以南京市律師協會的業務鑒定委員會或具有律師執業責任相關鑒定工作職能的專門組織對事故的責任及賠償金額的鑒定為準。
(2)如經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處理,采用法院的判決、政府有關部門的依法裁定或其調解意見。
(3)仲裁機構仲裁。
本保險項下的賠案處理方式為上述三種方式時,保險人履行賠付,不以通融賠付的方式進行,也不扣減防災防損基金。
六、 保險費及支付方式
每位注冊執業律師的保險費為:方案一:175元/年
方案二:400 元/年
對于年度審查考核后新增加的執業律師的保費按:應收保費=實際參保天數×日均保費進行計算。
甲方辦理完律師事務所及執業律師年度審查考核后于2個月內,統一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