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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義烏市建成玩具有限公司訴被告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作者:    瀏覽:689    發布時間:2020-7-21 9:21:05


20051月,原、被告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期220天,合同總工程款380萬元。因被告拖延,原告不得不購買材料、墊付人工工資共計490萬元,20077月工程檢測驗收,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質量未能一次性通過違約金19萬元,延期施工違約金191萬元,返還多付款100萬元。

被告反訴支付拖欠工程款1726815元及逾期利息。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提出工程量變更,為了厘清案件使審判順利進行,本代理人馬上提出工程改變需增加工程時間。代理人充分舉證,搜集書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使案件清晰明了。

庭審中,本律師提出了:1、被告應支付原告質量未能一次性通過違約金;2、被告應支付延期施工違約金;3、被告應返還多付工程款;4被告反訴請求應予以駁回。后法院判被告支付質量未能一次性通過違約金19萬元,延誤工期違約金572309元,返還多付工程款236504元,駁回被告反訴請求。該案件進行了繁雜的案件準備和庭審,最后取得的勝訴,給當事人了挽回了巨大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