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原告敗訴,被告能否以“保全錯誤”起訴賠償

作者:    瀏覽:933    發布時間:2020-11-19 14:07:13

導讀:若原告起訴時申請訴中財產保全,但原告敗訴,被告能否以“保全錯誤”為由申請并獲得賠償呢?近日,B公司以“保全錯誤”起訴A銀行要求賠償,筆者作為A銀行的代理人,經過兩次庭審,最終法院駁回了B公司的訴請。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11日,A銀行以借款合同糾紛對B公司提起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書,“凍結B公司共計8000000元或查封相應價值財產”。B公司對此保全裁定提出復議,法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駁回其復議請求的民事裁定。2018年12月28日,法院經過審理,對借款合同糾紛以涉嫌經濟犯罪為由駁回了A銀行的起訴,隨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A銀行不服該裁定提起上訴,上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裁定。隨即,A銀行向法院及時提出解除財產保全申請。

        2019年11月25日,B公司起訴A銀行,認為原案件的訴訟請求已被法院駁回,并且由于A銀行的錯誤財產保全行為,導致B公司存在經濟損失,要求A銀行進行賠償。


案件分析及代理思路:

一、訴訟保全損害適用侵權責任法的過錯歸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因此,“申請錯誤”是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對“申請錯誤”的認定,應按《侵權責任法》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要符合以下三個構成要件: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二是他人財產受有損失,三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二、A銀行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及程序上均不存在過錯

本案中,筆者代理A銀行提出不存在過錯的觀點得到法院認定。A銀行在申請保全時,嚴格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并提供擔保,經法院審查作出了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書,在主觀上和程序上均不存在過錯。在A銀行起訴時,并不知曉也無從知曉案件最終的審判結果,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A銀行已經充分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且該法院針對B公司提出的復議申請也均予以駁回,據此可得知A銀行的訴訟保全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訴訟保全行為具有獨立性,勝訴敗訴不是認定“申請保全錯誤”的評判標準,況且,法院是以其他程序的原因駁回A銀行的起訴,對相關債權債務的事實狀態未作最終評判,亦不能認定A銀行“敗訴”

         A銀行依照其《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提起民事訴訟有其正當的起訴理由,為保障債權的實現而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無證據證明其申請保全時具有惡意。僅以申請人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判斷是否“申請有錯誤”,將得到一個法律上的邏輯錯誤,即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必須勝訴,才能保證自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將“敗訴”等同于“申請有錯誤”有失偏頗。

四、B公司主張的損失與A銀行的申請保全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法院針對B銀行的保全措施為現金財產保全,沒有其他財產保全措施,B公司主張其因賬戶被凍結導致生產經營產生損失,應承擔嚴格的證明責任。其舉出的損失證據,并不排除是因其他客觀原因所導致。因為商事主體在經營活動中,若因賬戶被凍結便放棄一切經營活動,放任經營損失的發生,顯然有違常理。因此,B公司的所謂的“損失”并不能證明是因保全行為而直接導致的。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B公司訴訟請求為類似案件提供了經典的范例。


         總結:因一方申請訴訟保全措施導致的糾紛時有發生,在申請賠償時,對于“申請保全錯誤”的認定是關鍵。

例如,有的法院認為“在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時,只要財產保全的范圍沒有超過申請人訴訟請求范圍,法院進行形式審查后就會準許。財產保全申請實體上是否正確,無法在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時進行判定,而只能在法院生效判決中得到驗證。如果保全申請超出合理范圍的,則屬于錯誤保全申請?!?/b>

對于原告來說,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確定保全的金額和保全的財產形式時,應非常慎重,避免給對方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原告申請保全時除應當充分評估申請保全可能會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外,還應評估原告的權利基礎,評估訴訟請求是否成立或在多大程度上成立。如果原告申請財產保全,存在惡意擴大保全范圍、或者增加被告并對其他無關人員的財產同時申請保全,訴訟請求與財產保全金額有較大差異的,都可能會被認定為過錯。

所以,申請訴訟保全是對他人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一定要謹慎、綜合評估申請的法律風險。若因證據欠缺、超標的保全或者程序不合法等具有過錯的,就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簡介:

         王雪薇律師,民商法碩士,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黨支部副書記,江蘇省律協涉外委員會委員,第三屆《南京律師團》十佳出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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