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企業和職工約定不交工傷保險,合法嗎?

作者:章麗吉律師    瀏覽:1653    發布時間:2016-10-20 10:59:25
摘要:
      有些企業往往會基于減少成本、降低損失、優化資源等考慮,將企業應當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以現金的方式補貼給員工。并且與員工達成協議,企業不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企業支付現金給員工,讓員工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表面上看雖然員工與企業各取所需,雙方就社會保險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還有員工親自簽名的協議書。但是員工一旦發生工傷或者一旦看企業“不順眼”,企業隨時都有可能承擔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

案情介紹:

      胡女士于2012年3月至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上班,崗位市在大型超市從事理貨員工作。雙方于2012年3月簽訂了期限至2013年2月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每月除足額發放工資以外,另額外支付胡女士500元社保補貼,用于其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在2012年8月17日,胡女士在理貨工作中不慎滑倒導致膝關節骨折。后經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致殘等級為10級。后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對鑒定結果不服,向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鑒定結果仍為致殘等級10級。

      胡女士拿著鑒定報告向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多次討要工傷賠償金未果后,以用人單位未給其繳納社保為由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隨后,胡女士便向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支付2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4500元。以及因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補償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賠償在內的共計6.8萬余元。

風險提示:

      工傷賠償屬于無過錯責任,用人單位是否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取決于受傷職工是不是本單位職工,事故是不是屬于工傷,而不論事故過程中各方是否存在過錯。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并且用人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