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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滿≠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擅自解除將面臨違法解除賠償金
作者:武寅律師 瀏覽:2475 發布時間:2017-2-17 14:14:07基本案情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單位以范某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裁判觀點
律師點評
勞動者醫療期滿,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患病解除勞動合同須滿足3個條件:1、醫療期滿;2、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3、勞動者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另外,用人單位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負責舉證。本案中,北京某市場營銷顧問有限公司只能證明范某醫療期滿,但不能證明范某不能從事原工作,更加無法證明給范某安排了其他工作而范某依然不能勝任。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依據不足裁決該解除行為構成違法解除,符合法律規定。
注:本案中范某的代理律師即本文作者
范某于2013年3月23日入職北京某市場營銷顧問有限公司從事促銷員工作。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9月19日,范某因患病休病假。2016年9月20日,單位通知范某其醫療期已滿,由于身體狀況仍然需要長期治療,所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相關規定,決定于2016年9月20日與范某解除勞動合同。范某對單位作出的解除決定不服,認為其還能夠上班,故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單位以范某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裁判觀點
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北京某市場營銷顧問有限公司既未提交證據證明范某不能從事原工作,又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另行安排了范某工作且范某依舊不能從事該工作,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認定北京某市場營銷顧問有限公司解除與范某勞動合同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律師點評
勞動者醫療期滿,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患病解除勞動合同須滿足3個條件:1、醫療期滿;2、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3、勞動者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另外,用人單位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負責舉證。本案中,北京某市場營銷顧問有限公司只能證明范某醫療期滿,但不能證明范某不能從事原工作,更加無法證明給范某安排了其他工作而范某依然不能勝任。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依據不足裁決該解除行為構成違法解除,符合法律規定。
注:本案中范某的代理律師即本文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