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收費標準管理規定

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服務收費標準管理規定


蘇圣律(201704號通過 、2020年6月30日修改、2023年7月10號修改、2023年11月20修改、2024年5月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所執業律師法律服務收費行為,健全本所收費管理制度,提高法律服務質量水平,維護委托人與本所執業律師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指引(試行)》及相關示范文本的通知(蘇律協發【2023】4號文件的要求,特此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在本所注冊的專職律師、兼職律師開展法律服務收費業務,本所實習律師、律師助理不得依據本規定單獨與委托人協商收費開展法律服務業務。

第三條  本所在南京市以外設立的分所,可以適用本規定,分所也可以根據分所執業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業務特長,制定分所法律服務收費標準管理規定,分所收費管理規定應報總所理事會備案,納入總所律師法律服務收費管理體系,接受總所理事會對收費管理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法律服務收費基本要求

第四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本所統一接收委托, 承辦律師代表本所與委托人辦理法律服務委托事項。必須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

第五條  委托代理協議中約定的收費金額一般不得低于本規定確定的最低金額,低于最低金額應當向本所相關工作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否則行政辦公室、財務室有權不予辦理委托手續和開具律師費發票。

第六條  委托代理協議簽訂后,因法律服務內容、工作量等原因發生變更,需要對律師費進行調整,執業律師應當與委托人另行簽訂變更委托代理協議收費金額的書面協議。變更收費金額低于本規定確定的最低金額,按照本規定第五條流程辦理。

第七條  委托代理協議簽訂后,因委托人原因提出終止委托代理協議的,承辦律師應向本所相關工作委員會會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終止委托代理協議。并不予退還律師費。若因案件特殊原因或者代理律師認為案件不宜繼續代理,經相關工作委員會審查后,根據已完成的法律服務內容和工作量對實際付出進行相應扣減后,將余額退還委托人。并與委托人訂立終止委托代理協議。



第三章  律師收費的項目和標準

第八條  本所法律服務收費根據服務項目的不同,分別采取或者綜合采取計時收費、定額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方式確定律師服務費。

第九條  計時收費標準

律師可以根據服務項目的內容采取計時收費。

(一)法律咨詢,計時收費標準:500-3000元/小時(其中合伙人律師不低于1500元/小時),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不足30分鐘減半收費。

(二)專項法律事務或非訴訟法律事務,計時收費標準:2000-20000元/小時,因事務項目復雜,技術要求高時,可在計時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50%-100%。

(三)除法律咨詢外,專項法律事務或非訴訟法律事務計時收費,律師應根據服務的周期確定計時時間,按一名律師辦理事務時間確定,需要兩名及以上律師的,可以采取分別計算時間相加后確定,并與委托人書面確定律師費。

第十條 計價收費標準

律師可以根據服務項目的內容采取定額收費。

(一)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其中小型企業不低于10000元/年,中型企業不低于30000元/年,大型企業不低于50000元/年,法律顧問年收費不設上限;對政府機關收取常年法律顧問費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常年法律顧問之外的專項法律事務或非訴訟法律事務,不低于30000元/項,專項法律事務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收費不設上限。

(三)民事、行政訴訟案件,不涉及標的額或者涉及標的額小于10萬以下,可以采取定額收費,每件不低于3000元。

(四)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非訴類服務業務收費,可以采取定額收費最低額計取或者采取項目工作量計時計取,收費不設上限。

第十一條  比例收費標準

   律師可以根據服務項目的標的采取比例收費,也可以采取定額收費與比例收費合并計算。

(一)民事、行政訴訟一審案件,采取定額收費與比例收費合并計算時,基本收費為每件3000元-30000元,涉及標的額另外計算律師費,涉及標的額按照以下比例計算:

50萬元以下部分                   6%-10%

5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             5%-9%

2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            4%-8%

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3%-7%

10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          2%-6%

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          1%-5%

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             0.7%-4%

1億元以上                        0.5%-3%

單獨代理二審、再審、執行、反訴案件分別按照一審案件的收費標準收費。代理一審案件后,繼續代理二審及后續訴訟程序的案件可以按照前一階段程序收費金額的50%-80%收取。

   代理本訴同時代理反訴案件的,反訴標的額計算律師費可以按照前一階段程序收費金額的50%-80%收取。

(二)專項法律事務或非訴訟法律事務,可以采取定額收費最低額計取與項目標的額按比例或項目工作量計時計取,合并收費?;臼召M為不低于30000元/項,涉及標的額另外計算律師費,涉及標的額比例參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的比例標準收費;涉及工作量另外計算律師費,涉及計時標準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的計時標準收費。

(三)上述案件或項目事務,可以單獨采取標的額按比例收費。

(四)符合重大、疑難、復雜的法律服務,可以在前述非風險代理收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但不得高于其他簡單案件收費的五倍。

第十二條  風險代理收費標準

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代理專項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可以采取風險代理收費標準。

(一)標的額不足人民幣1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8%;

(二)標的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不足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5%;

(三)標的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含 500萬元)不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2%;

(四)標的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不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9%;

(五)標的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6%。

(六)半風險代理,收取適當的律師基本費,另外按照案件或項目中標的額的一定比例計取,總收費不超過標的額的18%。

(七)本所規定的風險代理比例,若因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或價格主管部門發布相關政府指導價,將即時進行調整和修改。

第十三條  律師接受涉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委托人代理,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參照外國或港、澳、臺地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收費數額。也可以根據涉外或港、澳、臺委托人具體法律事務的需求在上述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30%。

第十四條  律師辦理下列案件,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收取律師服務費用,在政府指導價沒有具體規定前,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一)擔任刑事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辦理刑事案件收取標準。 

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審階段的收費,每個階段收費不少于3000元(含本數),收費不設上限,可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工作量協商確定收費。

(二)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收取標準

1、擔任刑事自訴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費一審階段標準收費。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標準酌減收費。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審收費標準酌減收費。

(三)刑事案件其他階段收費標準

單獨代理第二審、死刑復核、審判監督及特別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審收費標準收費。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后一階段收費不低于前一階段的一半。

(四)擔任自然人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放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可按照民事、行政一審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五)擔任自然人請求國家賠償案件,可按照行政一審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六)本條規定委托代理事項,不得采取風險代理。

第十五條  律師代理不具備法律援助條件確有經濟困難的委托人的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應當根據委托人的支付能力,可報管理委員會批準,酌情降低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律師在承辦公益訴訟案件、公益非訴訟法律服務項目時,需要免費代理,應向管理委員會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簽訂免費委托代理協議。

第十七條  本所制訂的律師服務費具體標準中不包括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等費用,由委托人另行據實結算。

第十八條  律師代理案件需要赴南京市以外其他地區辦案所發生的差旅費、住宿費,經雙方協商和確認,可以另行實行包干金額計入律師代理,或者據實結算。



第四章  收費管理

第十九條  本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后,承辦律師應當即時將律師代理費交納事務所財務室,并向委托人出具律師費發票。

第二十條  律師不得私自收取律師代理費。

第二十一條  律師接受委托時,不得變相采取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約定金額與實際收取金額不相一致的情形,由此達到私自收費損害事務所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律師私自收取律師代理費,一經查實,本所有權對承辦人給予處分,聘用專職律師私自收費情節嚴重造成事務所被投訴的,管理委員會有權終止該聘用專職律師在本所執業,涉及到合伙人的,交本所理事會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經合伙人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表決通過后即生效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事務所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經合伙人會議表決后即生效。                              


                               



                                                                                                                             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

                                                                                                                      2024年5月